2012年11月22日,劉先生發(fā)現(xiàn)該車左側(cè)后門有重新噴漆及其他修補痕跡。經(jīng)交涉,4S店曾承諾為劉先生更換車門并給予一定賠償,但之后,劉先生又發(fā)現(xiàn)該車右前葉板噴漆有磨砂感、前機蓋右上沿有補漆痕跡等問題。
海淀法院審理后認為,劉先生與4S店屬于買賣合同關系,該店應向劉先生提供合同約定的合格車輛。對于劉先生主張4S店存在欺詐的問題,根據(jù)《機動車查驗記錄表》顯示,涉案車輛在新車查驗時,劉先生并未在車輛交接時向4S店提出,劉先生所稱車輛質(zhì)量問題不足以確定是在該4S店銷售時存在,故對其要求雙倍返還購車款的訴求不予支持。
對于車輛受損問題,因驗車后,該車先由4S店保管一段時間后再由劉先生提走,而劉先生是在車輛交付后幾日才發(fā)現(xiàn)受損問題,因此,對于車輛受損的時間點,有可能發(fā)生在4S店保管期間,也有可能發(fā)生在劉先生提車之后。而劉先生提車當時,并未當場提出車輛損壞問題,劉先生主張車輛受損是該4S店造成,應負舉證責任。
認定驗車后車受損
然而,雖然劉先生未提交充足證據(jù),但是根據(jù)4S店曾多次通過電話、短信等形式向劉先生承諾給予現(xiàn)金及維修券等賠償,而且該店在承諾賠償時并未提出車輛受損是在實際交付于劉先生后形成,故在無相反證據(jù)證明車輛受損于實際交付日后的情形下,應當認定涉案車輛受損于驗車后在該店保管期間。
根據(jù)合同法的相關規(guī)定,該車輛受損于4S店保管期間,故應由該店承擔車輛受損的賠償責任。同時,考慮到劉先生在因車輛受損而與該4S店交涉及訴訟期間,涉案車輛基本處于停駛狀況,必然給劉先生帶來一系列其他損失等情形。最后,法院判令該4S店賠償劉先生9萬元。
(編輯:馬麗麗)